原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叶青,上海市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赢才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女。
被告:康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会民,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诉被告上海赢才物资有限公司、康娟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平独任审判。审理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王 平
书记员:蒋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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