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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发与保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李明发,男,1970年5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峰,上海钰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裘东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芮若成。
  原告李明发与被告保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明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李明发负担。

审判员:陈亮亮

书记员:陈霞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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