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检二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李明宇,绰号小春,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3197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住**镇**村**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04年4月29日经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9月9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明宇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晋江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9年12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并于2019年12月19日将本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自2020年1月20日至2020年2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4年1月21日18时许,被害人张某某、游某某、谢某某在晋江市**镇**公园篮球场附近,因嫖资问题和卖淫女刘某某、“小毛”、“小不点”发生纠纷,充当上述卖淫女“保护人”的被告人李明宇即纠集李某某(已判刑)等人持棍棒殴打三名被害人,在所持工具被被害人夺走后,被告人李明宇跑到附近草丛拿出事先放置的两把西瓜刀,将其中一把刀分给李某某,两人持刀追砍三名被害人,三被害人受伤后分头逃跑。在**公园内的**电脑画像店门口,被告人李明宇伙同李某某追上被害人张某某,将其砍倒在地后,仍然继续持刀往张某某身上乱砍。被害人张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系因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害人游某某左手背损伤程度伟轻伤二级,左膝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害人谢某某右顶部及右小腿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2019年9月5日14时许,被告人李明宇在江西省武宁市**镇**村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刘某某、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游某某、谢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明宇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辨认、提取等笔录。
7.辨认现场录像、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明宇伙同他人持械追打三名被害人,致一人死亡、二人受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爱琼
2020年2月1日
附:1.被告人李明宇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