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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宝与李彤成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李明宝,男,193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本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妍,上海华夏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彤成,男,196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本市黄浦区。
  原告李明宝与被告李彤成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原告李明宝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李明宝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  雯

书记员:姚中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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