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明忠,男,1987年3月1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金龙,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晶胜(上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吴东亚。
被告:张杰,男,1977年4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毫州市。
被告:吴东亚,男,1980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
第三人:上海京民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闵北路XXX弄XXX-XXX号第22幢V101室。
原告李明忠诉被告晶胜(上海)物流有限公司、张杰、吴东亚、第三人上海京民物流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明忠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明忠负担。
审判员:张 斌
书记员:刘辛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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