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宜春市,现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华江,上海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蔡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讷河市。
申请人李某某与被申请人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某某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或限制办理过户登记、转让被申请人蔡某于2012年7月购买的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和丰路XXX号中宇国际公寓XXX商品房(以下简称系争商品房)。
本院经审查认为,财产保全应系针对一方当事人名下的财产。根据李某某向本院申请调查令取得的系争商品房登记信息,蔡某作为买受人与江苏中宇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仅于2012年7月9日就系争商品房签订预售合同且至今未办理预售登记,无从反映蔡某对系争商品房享有所有权或确定的债权,故李某某的申请尚不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某某的申请。
审判员:汪 健
书记员:吴妙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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