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汉族,住成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清,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亮辉,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
被告:周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冷安宏
书记员:周皓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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