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婷婷,上海阅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昆伦,上海阅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维生,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被告:上海新金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恩华,执行董事。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维生、上海新金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之行为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
审判员:彭思琪
书记员:谢子豪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