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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上海新金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张维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婷婷,上海阅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昆伦,上海阅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维生,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被告:上海新金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恩华,执行董事。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维生、上海新金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之行为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

审判员:彭思琪

书记员:谢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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