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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李海娟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保定市满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新立,保定市满城区新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海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保定市易县人。现住保定市满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超,河北满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海娟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李海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彩礼8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自由恋爱认识,于2018年4月25日同居。在同居前,原告向被告索要彩礼80000元。原、被告以琐事于2018年8月18日分居,已致无法共同生活。现被告在解除同居关系后,应返还原告彩礼80000元。原告向被告催要,被告拒不返还,因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被告,望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李海娟辩称,2018年1月份,原、被告双方网上认识。同年2月份开始同居生活,3月25日订婚,4月25日举行结婚仪式。期间我母亲陪送我20000元现金,原告方收取。陪嫁物品有两个被子、四件套。举行结婚仪式时收礼金25000元,原告方收。2018年6月份我怀孕,因为孩子发育问题没留住。生活期间我没有工作,男方没有给生活费。因为性格问题产生矛盾,双方发生争吵,我于2018年9月份离开原告家。没有收原告彩礼款。原告拿被告的45000元款要求返还。原告已将价值9000元的三金收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一、同居关系。双方认同于网上相识,2018年4月25日举行了结婚仪式同居生活。原告提供保定市满城区满城镇吴家庄村民委员会关于双方的同居证明,被告认可。因性格不和产生矛盾,原、被告于2018年9月结束同居。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二、财产争议。1.原告主张“婚”前给付被告彩礼款80000元。被告否认。原告提供证人李某1、李某2出庭作证:和原告系本家,参加双方订婚,中午在“老驴饭馆”吃的饭,在饭馆原告方给付被告方彩礼款80000元,李某1受原告方委托把钱给的被告方,被告否认称证人和原告系本家;原告称因给付彩礼造成生活困难,提供吴家庄村委会证明,被告不认可,称村委会无证明能力。2.被告主张:娘家陪送20000元,原告认可收到,是拜钱;婚礼时收礼金25000元,原告称收多少不清楚;被告陪送物品:精梳(花镜)1、莫代尔绣花冬被2、决明子磁力枕1、赛羽绒枕1、贴纱夏被1、色织水洗棉夏被1、精梳(梦里水仙)1,原告认可称被子坏了一条、剩一条,被告认可。

本院认为,原、被告同居关系明确,双方依本地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行给付彩礼、陪送嫁妆均在情理当中。由原告陈述、证人李某1、李某2证言足以认定原告给付被告彩礼款80000元。被告陪送的20000元款认定为被告个人财产,原告“拜钱”一说理由不足,不予采纳。原告收取礼金数额不详,被告主张按其个人财产返还无理据,不予支持。同居期间被告曾怀孕、流产,有所损益,双方已行婚姻关系之实,酌情参考离婚纠纷返还彩礼。被告陪嫁款物应取走或原告返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海娟返还原告李某某彩礼款70000元;原告李某某返还被告李海娟陪送款20000元、陪送物品(见前述)。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0元,原告李某某、被告李海娟各负担450元。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董秀峰

书记员: 张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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