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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春俊、李某甲等人盗窃案起诉书(公开版)_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禄检诉刑诉〔2019〕201号

被告人李春俊,男,1971年****日出生于云南省禄丰县,公民身份证号码532323197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住牟定县****社区****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1月16日被牟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3年12月4日假释,假释考验期截止至2015年8月16日止。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9日禄丰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禄丰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云南省禄丰县,公民身份证号码5323311979********,彝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住禄丰县**乡**村委会**村。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月21日被禄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1年7月1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禄丰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禄丰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张某甲(绰号干巴),男,1971年**月**日出生于云南省禄丰县,公民身份证号码532331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住禄丰县**镇**社区**职工宿舍**幢**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禄丰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禄丰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禄丰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春俊、李某甲、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7月24日至2019年8月24日;2019年9月24日至2019年10月2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月25日,被告人李春俊、李某甲到禄丰县一平浪镇小窝村至大窝村路段星宿江两岸,用撬棍、十字镐、手锯等工具,盗挖村集体山林中的野生树32株。次日凌晨0许,被告人李春俊驾驶云E4A595货车将该32株树运到**镇**社区**村,以4000元钱卖给夏某某(另案处理)、曹某某(另案处理)。经鉴定,该32株树为清香木,无保护级别,价值为16450元。

2.2019年3月17日至20日,被告人李春俊、李某甲、张某甲到禄丰县一平浪镇大窝村委会水红花箐、小窝村双拱桥、碎石场、红豆箐等地,用撬棍、十字镐、手锯等工具,盗挖村集体山林中的野生树2株。同月21日,被告人李春俊、李某甲驾驶云E4A595货车将该2株树运到通海县城,以3200元的价格卖给段某某(另案处理)。经鉴定,该2株树为清香木,无保护级别,价值为6360元。破案后,该2株清香木已追回。

3.2019年3月22日至24日,被告人李春俊、李某甲、张某甲到禄丰县一平浪镇大窝村委会小窝村红豆箐、爬车岭村二道箐等地,用撬棍、十字镐、手锯等工具,盗挖村集体山林中的野生树3株。同月25日0时许,被告人李春俊、被告人李某甲驾驶云E4A595的货车将该3株树运至通海县城,向段某某出售时被通海县森林公安局查获。经鉴定,该3株树为清香木,无保护级别,价值为7000元。破案后,该3株清香木已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以及物证照片;2.书证:案件移送通知书、抓获经过、户口证明、前科材料、林权证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话清单;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李某丙、段某某、夏某某、曹某某等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春俊、李某甲、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树木种属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公路卡口抓拍照片、手机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春俊、李某甲、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挖掘村集体山林中的野生清香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被告人李春俊、李某甲、张某甲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春俊是主犯,被告人李某甲、张某甲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春俊在假释之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属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禄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开精

2019年11月6日

附:

    1.人李春俊、李某甲、张某甲现羁押于禄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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