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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春雨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许芯铭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李春雨,男,1987年07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许芯铭,男,1984年04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敦化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哲臻,上海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春雨与被告许芯铭、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16日以与被告许芯铭达成和解且被告许芯铭已按和解方案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春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260元,合计诉讼费285元,由原告李春雨负担。

审判员:俞  皎

书记员:杨鹰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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