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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程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继南,上海彬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光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程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叶珣独任审理。审理中,因被告程光明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史亚娟

书记员:叶  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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