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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刚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公诉机关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晓刚,男,1987年6月25日出生于山东省费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费县。2018年1月5日被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经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后被执行逮捕,2018年1月31日被费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辩护人董筱宣,山东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2日16时许,被告人李晓刚在费县梁邱镇马蹄河村蕾草自然村西北角丁字路口,因琐事与该镇温凉村村民刘某发生争执。期间,被告人李晓刚用拳头殴打刘某,致刘某左眼球破裂、晶体缺损、脉络膜脱离、视网膜脱离,致左眼盲目4级,构成重伤二级。另查明,被告人李晓刚与被害人刘某达成赔偿谅解协议,被告人李晓刚获得了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晓刚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赔偿谅解协议书等书证;证人李某1、李某2、顾某的证言;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被告人李晓刚的供述;被害人刘某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以费检公诉刑诉〔2018〕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晓刚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武善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晓刚及辩护人董筱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晓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晓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获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晓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本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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