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晓国,男,197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徐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道荣,上海市锦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犇,上海市锦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晓国与被告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原告李晓国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李晓国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缪 欢
书记员:刘方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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