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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峰与上海恒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李晓峰,男,196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上海恒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王治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文亮,上海路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晓峰与被告上海恒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晓峰、被告恒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文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晓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2.被告修复阳明国际花苑五期东侧已倒塌的外围墙(长约25米);3.被告对阳明国际花苑四期8号至14号楼北侧的绿地恢复原状;4.被告对阳明国际花苑五期已倒塌东侧外围墙内侧毁坏的栾树1棵、干枝梅树6棵恢复原状;5.被告退还原告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期间的保安、保洁费用合计402.19元;6.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755.47元;7.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1,000元。诉讼中,原告将医疗费的诉讼请求金额变更为1,128.95元,并明确第3、4项诉请中恢复原状分别指重新种植绿地和重新种植12米高的栾树1棵、2.5米高的干枝梅树6棵。事实和理由:被告未按照临时代管协议的约定为原告所在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包括:未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及时进行维修保养;小区绿化养护和杂草清理不及时,未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对绿地、树木进行养护从而致死;原告在小区内受到被告保安队长及保安保洁公司老板的威胁、侮辱、诽谤、监视及跟踪,原告家门口放置的鞋子被盗,还有人恶意将垃圾扔在原告家门口;物业公共区域卫生打扫不彻底;未依约对外围墙进行维护保养导致其倒塌;进行违法搭建、擅自占有公共部位进行非转居等。综上,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导致的原告损失。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恒臻公司辩称,首先,关于第2、3、4项诉讼请求,因所涉系公共设施和公共部位,故原告主体不适格,其无权主张;关于第1、6、7项诉讼请求,因本案是合同纠纷且无证据证明系被告所致,即使存在也属侵权行为,被告并非适格的责任主体;关于第5项诉讼请求,原告并无证据证明被告存在保安、保洁方面的违约行为,且原告尚未向被告交纳包括保安费、保洁费在内的物业费。综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系上海市闵行区山花路XXX弄XXX号XXX室业主。2019年1月29日,上海市闵行区阳明国际花苑业主大会、上海市闵行区阳明国际花苑业主委员会作为甲方(委托方),被告为乙方(受托方),双方签订《闵行区阳明国际花苑小区物业服务临时代管协议》一份,约定由被告按小区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上海市闵行区阳明国际花苑小区物业实施临时代管;代管期限自2019年2月1日起至业主大会就物业选聘事宜作出决定止;甲方一般情况下不启动重大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维修项目,下列情况除外:1、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危机(及)业主及物业使用人财产及人生(身)安全的;2、设备设施损坏、老化、长时间停用导致业主长期投诉或不满的;3、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紧急情况。如乙方进场后遇到以上情况,需要对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或更新的,应按照物业维修的一般程序实施,并由乙方报请甲方核实或批准,费用由相应业主承担。
  小区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乙方为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物业使用人提供下列物业管理服务事项:物业共用部位的维护、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护、公共绿化养护服务、物业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服务、公共秩序的维护服务、物业使用禁止性行为的管理、物业其他公共事务的管理服务及业主委托的其他物业管理服务事项。
  编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7的《上海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单》记载:2019年7月1日,原告报警称:2019年6月23日,其带小孩放学回家时,遭到该小区保安跟踪、监视。后被一名女子堵住,威胁,言语攻击。
  原告提供的部分照片显示泥地上散落有塑料袋、道路边缘有少许泥土、地砖上有一些污物,林间有枯草枯叶;照片9左下图显示有一人静坐于岗亭内;照片16显示一排共享单车旁站立着一位女子。原告旨在证明被告未依约提供保洁服务、保安在岗亭睡觉、被告处保安负责人对其进行跟踪、监视、威胁等。被告对上述照片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照片内容和原告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认为照片内容与小区现场有一定差距,不排除摆拍、选择性拍摄的可能。
  原告提供的医疗费票据显示:2019年1月至同年8月期间,李欣越进行多次门急诊治疗,共发生医疗费1,183.95元,其中医保统筹支付699.58元,现金支付484.40元,舍入误差0.03元。
  上海市闵行区阳明国际花苑小区五期东侧有部分围墙于2019年4月倒塌,至2019年10月24日庭审时尚未修复。被告称根据代管协议的约定,维修设施设备需报请业委会同意并支付费用后再进行,其已报请过业委会。原告提供的照片显示倒塌的围墙处安装了临时围栏。
  庭审中,原告确认其尚未向被告交纳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被告作为物业服务企业与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签订的《闵行区阳明国际花苑小区物业服务临时代管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对包括原告在内的该小区全体业主均有约束力,被告也应当按照上述协议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关于原告要求被告修复阳明国际花苑五期倒塌的外围墙、对四期8号至14号楼北侧的绿地和五期遭毁坏的栾树1棵、干枝梅树6棵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外围墙作为小区与外界的空间隔断结构,是小区居民人身、财产安全的重要保护设施,围墙倒塌必然导致小区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被告虽然采取措施设置了临时围栏,但并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故被告应当及时与业委会进行沟通协调,尽快办理好相关报批手续后修复围墙。然而,外围墙、绿地及树木均系小区公共部分,属于需业主共同决定的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涉及全体业主的公共利益,相关权利义务应由业主委员会或全体业主行使,个别业主不能代表全体业主的意思表示,不能以个人名义就公共利益起诉,但个别业主经过业主大会授权代表全体业主行使权利的除外,现原告未经业主大会授权,并非上述请求事项提起诉讼的适格主体。关于原告要求被告退还保安、保洁费用的诉讼请求。原告提供的照片显示小区部分区域存在一些卫生问题,但物业服务具有持续性和无法计量性等特点,而照片反映的只是静态的情况,故不足以客观、充分地证明被告保洁工作持续存在问题。而且根据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其早上出门时并未看到家门口被扔垃圾,中午回家发现后通知被告,被告遂前来处理。由此看见,被告在业主反映问题后能够及时予以回应和处理。关于保安工作,原告提供的照片仅显示有人静坐于岗亭之中,无法证明原告所述保安正在睡觉;另一照片则只是显示一排共享单车旁站立着一位女子,《上海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单》记载的内容也仅是原告单方称述,且是在事发近十天后才报警,无法证明原告所述被告处保安人员对其进行跟踪、监视、威胁等事实。退而言之,即使被告的保安、保洁工作存在违约情形,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是相互依存的,法律权利的实现必须以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为条件,在原告尚未交纳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期间物业服务费的情况下,其要求退还其中的保安费、保洁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实难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的诉讼请求,现原告仅举证证明李欣越在医院儿科进行治疗并支出费用,未举证证明原告因此遭受误工损失,亦未证明上述损失系原告违约所致,故本院亦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公开向其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原告称被告曾在2019年6月底至9月期间安排绿化保洁人员居住于原保安岗亭,经原告拨打12345投诉才整改,故被告应向其道歉。本院认为,如原告所述属实,其已经通过其他维权方式对被告的不当行为进行了纠正,本案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缺乏合同依据,本院实难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晓峰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晓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吴文静

书记员:沈梓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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