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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陆与宋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李晓陆,女,198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霞,江苏启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敏,女,198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燕,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晓陆与被告宋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0月16日和10月24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晓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霞,被告宋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晓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8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原、被告偶然加入微信,2016年11月9日和2016年11月10日原告因归还朋友的借款,误将两笔40,000元合计80,000元通过手机银行转账至被告中国工商银行XXXXXXXXXXXXXXXXXXX账户。被告一直占用原告资金80,000元至今。原告今年才收集到被告实际占用的证据和身份信息,现因原告资金紧张,且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宋敏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被告对原告提供的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和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案涉款项系原告还款,且原告诉请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与事实不符,也不符合常理。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经案外人王莉莉介绍相识。原告曾向案外人王莉莉借款,后原告按照案外人王莉莉要求,将8万元款项归还至本案被告账户。原告认为被告取得案涉款项没有相关依据,已构成不当得利,故起诉来院。
  审理中,原告明确其请求权基础为不当得利纠纷。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微信聊天记录,以及本案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不当得利系没有法律或者合同上的充分根据,致使他人受损而自己获益,由此引起利益所有人与不当得利人之间的一种债的关系。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应为: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得利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依据。对于上述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应当由主张不当得利的原告负证明责任。审理中,原告承认其转账行为系按照案外债权人王莉莉的指示所进行的归还借款的行为,被告对此亦予以认可。由此可知,双方之间的转账行为存在其他基础法律关系,非属不当得利。原告以不当得利的请求权基础,避开其与被告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的举证困难,从而获得基础法律关系之诉讼利益,与不当得利制度的固有功能和立法本意不符,故本院对于原告之诉请,实难支持。综上所述,依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晓陆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李晓陆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夏振秀

书记员:胡宇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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