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晨,女,199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永珍,上海市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海峰,男,197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任辉明,男,196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李晨与被告张海峰、任辉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原告李晨于2019年1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晨撤诉。
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徐冬梅
书记员:朱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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