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景利,女,1984年6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昌伟,上海浩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文娟,上海浩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罗燕妮,女,199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被申请人:王新成,男,197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景利诉被申请人罗燕妮、王新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景利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冻结被申请人罗燕妮、王新成银行存款人民币460,5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李景利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保险担保书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景利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罗燕妮、王新成银行存款人民币460,500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不足部分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杨 斌
书记员:毛志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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