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晶莹,女,1946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兵,男,1943年9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上海威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张威华,经理。
被告:上海威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张威华,经理。
被告:张威华,男,1963年2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褚向华,男,1974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周春来,男,1976年11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小星,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晶莹诉被告上海威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威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张威华、褚向华、周春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4日立案。原告李晶莹于2018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周春来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据此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晶莹撤回对被告周春来的起诉。
审判员:顾政文
书记员:周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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