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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月红与朱家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李月红,女,198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雪莲,上海崔元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家伟,男,199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盐城市。
  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月红与被告朱家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李月红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李月红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月红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66元,由原告李月红负担。

审判员:郑马威

书记员:何俊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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