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有发,男,1957年3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蒋凤兰,1962年8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理人:李有发,系蒋凤兰之夫。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傅聿文,上海市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卫俊杰,上海市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昕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徐宝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益昌。
被告:李有达,男,1959年1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现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李秋萍,女,1963年10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现住上海市徐汇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其锐,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有祥,男,1961年2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李有发、蒋凤兰诉被告上海昕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李有达、李秋萍、李有祥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石定伟
书记员:沈旺迪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