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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朋飞危险驾驶案_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徐检公诉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李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5198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住保定市徐水区********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徐水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6日被徐水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月**日**时许,被告人李某酒后驾驶冀F*****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保定市徐水区盛源大街与巨力路口处被查获。经检测,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1.1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两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凝寒

(院印)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住保定市徐水区**镇**村**区**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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