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朝水,男,1976年11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姬,上海善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盈投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钦青,执行董事。
原告李朝水与被告上海盈投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李朝水以原、被告已庭前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盈投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并表示本案诉讼费用不再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朝水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樊家栋
书记员:高端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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