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朝芳,女,1982年11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阳,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喜威(上海)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月丰供应站,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月罗路XXX弄XXX号。
站点负责人:徐翠。
被告:喜威(上海)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马鲲鹏。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礼明。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朝芳诉被告喜威(上海)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月丰供应站、喜威(上海)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朝芳未缴纳相关诉讼费,经本院催缴,在合理期限内仍未缴纳。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吴姗姗
书记员:陈 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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