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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朝芳与喜威(上海)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李朝芳,女,1982年11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阳,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喜威(上海)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月丰供应站,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月罗路XXX弄XXX号。
  站点负责人:徐翠。
  被告:喜威(上海)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马鲲鹏。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礼明。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朝芳诉被告喜威(上海)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月丰供应站、喜威(上海)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朝芳未缴纳相关诉讼费,经本院催缴,在合理期限内仍未缴纳。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吴姗姗

书记员:陈  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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