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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术英与集贤县丰乐镇兴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李术英
韩耀东(黑龙江双峰律师事务所)
集贤县丰乐镇兴发村民委员会

原告李术英,女,69岁。
委托代理人韩耀东,男,黑龙江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集贤县丰乐镇兴发村民委员会(下称兴发村)。
法定代表人穆海林,男,主任。
原告李术英与被告兴发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术英及其委托代理人韩耀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兴发村法定代表人穆海林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也未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依据法律的规定,借款人应依据出借人的主张及时还款,拒不偿还,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后期利息的计算错误,其利息应为7.68万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第二百一十条  、第二百一十一条  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集贤县丰乐镇兴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李术英借款本金2万元,利息8.4万元。
案件受理费245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依据法律的规定,借款人应依据出借人的主张及时还款,拒不偿还,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后期利息的计算错误,其利息应为7.68万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第二百一十条  、第二百一十一条  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集贤县丰乐镇兴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李术英借款本金2万元,利息8.4万元。
案件受理费245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判长:王晓冬
审判员:王欣敏
审判员:冯志芹

书记员:张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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