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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来发与董剑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李来发,男,1946年1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辉,上海市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雄。
  被告:董剑勇,男,1950年12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陈,住上海市闸北区。
  第三人:上海南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听潮路XXX弄XXX-XXX号XXX幢XXX、XXX层。
  法定代表人:周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骊峰,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红,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来发诉被告董剑勇、第三人上海南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来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来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计100元,由原告李来发负担。

审判员:杨怡霖

书记员:朱沈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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