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赤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森林,赤城县正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金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赤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生云(刘金某妻子),现住赤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树锋,河北郭建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与被告刘金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李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森林、刘金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生云、李树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l、依法判令李金某返还我承包土地0.8亩。2、诉讼费由刘金某承担。事实与理由:1998年我承包赤城县赤城镇长富村土地2.16亩。2002年我因外出打工,为使承包土地不能荒废,让刘金某的父亲刘恩忠(己死亡)临时耕种0.8亩,并声明:我什么时间回来由我自行耕种。国家发放的土地补偿款一直由我领取。刘恩忠死亡后,刘金某(刘恩忠之子)继续临时耕种。2018年1月初赤城镇长富村村民委员会通知我办理确权登记。在我登记过程中,刘金某进行阻止。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我的诉讼请求。刘金某辩称,2002年,因李某要盖房占用我父亲刘恩忠四间房的地,李某口头同我父亲协商将他的0.8亩承包地与占用我父亲四间房的地长期互换。我父亲去世后,该地一直由我耕种至今已15年之久。因争议的土地是李某与我父亲长期互换了,并非原告让我们临时耕种的。请依法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998年1月1日,李某承包赤城县赤城镇长富村3.68亩土地(其中包括富民渠北0.8亩承包土地),2002年,李某在沟建房,将其富民渠北0.8亩承包土地互换与刘金某父亲刘恩忠耕种,2004年,李某对富民渠北0.8亩承包土地进行翻耕,刘恩忠父子三人找到李某提出此土地已互换,李某认可承包土地继续由刘恩忠耕种,并收取了刘恩忠15元耕地款。刘金某在此地种植树木多年,李某也未对刘金某的植树行为予以阻止。但争议土地的承包主体未变更。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土地承包合同书、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刘金某提供的史振福证明、郭文清证明、张志明调查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李某与刘恩忠互换土地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应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处理争议,故对李某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庭
书记员:史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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