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林华,女,汉族,1964年4月5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佳卿,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璐,女,汉族,1995年10月17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
原告李林华与被告江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李林华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林华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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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沈 增
书记员:陈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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