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林华与江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李林华,女,汉族,1964年4月5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佳卿,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璐,女,汉族,1995年10月17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
  原告李林华与被告江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李林华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林华撤诉。
  (此页无主文)

审判员:沈  增

书记员:陈  磊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