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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林涛运输毒品案起诉书_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二部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李林涛,男,1989年****日出生,湖南省**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31989********,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号,捕前住勐海县**镇**村出租房,因涉嫌本案于2020年3月29日被勐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经勐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勐海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勐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林涛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6月17日移送勐海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同年7月23日报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林涛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李林涛欲通过勐海县**快递将藏匿有毒品可疑物的黑色音响邮寄至湖南省**市。当日19时40分,易武边境检查站民警在兴海查缉点开展公开查缉时,对一辆车牌号为云A*****的**快递车进行检查,当场从被告人李林涛寄往湖南省**市的黑色音响内部查获外用白色锡箔纸包装的片剂状毒品可疑物2块,分别净重557.85克、354.98克。次日11时许,公安人员在西双版纳嘎洒机场将被告人李林涛抓获,当日17时05分,民警从勐海县**镇**村被告人李林涛的出租房中一件黑色外套内查获片剂状毒品可疑物1袋,净重11.27克。

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均系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检查、提取、毒品称量、取样、扣押等笔录;刑事照片;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相关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林涛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924.1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宏

2020年8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李林涛现羁押于勐海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刑事侦查卷宗2册、散件3页、光盘3张;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4.被查获的物证现存于勐海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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