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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朱某犯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公诉机关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中共党员,泰安市泰山区邱家店镇村镇建设办公室主任。因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15年1月2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韩运才,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某,山东省泰安市,中共党员,泰安市泰山区邱家店镇村镇建设办公室工作人员。因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15年4月13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文涛、何明,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泰山检公刑诉(2015)3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朱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羽丰、司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韩运才、被告人朱某及其辩护人刘文涛、何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4年,被告人李某、朱某在泰安市泰山区邱家店镇村镇建设办公室工作期间,负责邱家店镇农村危房改造的审查、检查验收、资金发放等工作,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李某、朱某严重不负责任,违反中央及地方政府相关规定,致使国家拨付的农村危房补助资金被套取或挪用,造成513950元的经济损失。
本案案发后被告人李某被检察机关现场传唤到案,被告人朱某经检察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并协助检察机关挽回全部经济损失51395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某、朱某的出生日期等基本情况,作案时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2、中共邱家店镇委员会文件、机构编制实名制综合管理信息提供采集表证实:被告人李某的任职情况;
3、邱家店镇组织办的证明一份证实:被告人朱某2012年8月至今,在泰安市泰山区邱家店镇村镇建设办公室工作;
4、组织机构代码证证实:泰安市泰山区邱家店委员会为机关法人,法定代表人为杨波;
5、发案经过情况说明、立案决定书、补充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系检察机关在工作中发现;被告人李某被侦查机关现场传唤到案,被告人朱某被侦查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6、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山东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证实:2015年9月21日,侦查人员从李某处扣押现金513950元;
7、泰安市泰山区邱家店镇栗林村村委提供的关于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说明证实:该村于2014年5月26日领取危房改造补助款124050元;此款由村委拨付危房户5000元,每户500元,剩余款项用于旧村改造楼区建设及楼区配套工程;
8、记账凭证、收款收据证实:2014年5月26日,栗林村收郝京民等10人旧房改造款,每人12405元。2014年5月27日,栗林村支付给上述10人每人500元住房补助款;
9、泰安市泰山区邱家店镇北王庄村村委关于危房改造的情况说明、收到条、明细账、合同、收款收据、泰安市泰山区邱家店镇经营管理站提供的记账凭证、收款收据、专用票据证实:该村申请了危房改造户20户,拨付资金是每户13925元。已有2户完成改造,补助资金也已发放。有3户因旧房需要拆迁移址,村委会需要协助整体建房,其补助资金由村委会安排使用。村委会临时借用了改造资金181055元;
10、泰安市泰山区邱家店镇经营管理站提供的涉及桂林村的记账凭证、收款收据、收条证实:2013年12月31日记账凭证记载:收镇改造款139300元(含利息50元),用于支幼儿园用沙款6000元,支学校厕所工程款24720元,支硬化路面花费108580元;
11、泰安市泰山区财政局提供关于拨付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通知、申请、危房改造户名单、记账凭单、凭证、拨付审批表证实:北王庄村、桂林村和栗林村的危房补助资金的发放情况;
12、山东省农村信用社泰安办事处查询的银行存款交易明细证实:北王庄村申报的危房补助资金分别于2013年7月25日、8月21日打进各危房户,每户13925元,多数危房户资金已提取、转账,部分危房户资金未动。桂林村申报的危房补助资金分别于2013年7月25日、8月21日打进各危房户,每户13925元,均于2013年10月28日现金支取。栗林村申报的危房户的10户,危房补助资金于2014年3月5日打进各危房户,每户12405元,于2014年5月25日、5月26日现金提取;
13、从泰安市泰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调取的危房改造农户材料、危房改造名单证实:北王庄村、桂林村和栗林村申请危房改造的农户材料等情况;其中北王庄村、桂林村申请材料中的《山东省农村危房改造农户建(修)房申请表》上的乡镇审核意见一栏有:“经调查和评审,上述情况属实,建议补助其新建(修缮)住房,调查人朱某,批准人张某某。”;
14、《山东省2012年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山东省2013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泰山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泰山区关于加强农村危房改造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泰山区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规定》、《泰山区农村危房改造检查与考核暂行办法》、《泰山区2012年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泰山区2013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做好2012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2013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证实:农村危房改造补助的对象和操作程序等情况,其中规定乡镇人民政府接报后,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多种方式,对申请人的房屋和家庭经济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各镇要会同建设等部门定期到村开展农村危房改造逐户验收工作,并检查危房改造资金的使用情况;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实:2007年至2014年12月,其担任桂林村村支部书记。2012年,其到镇上开会,会上李某通知几个比较贫困的村,上报房子比较破旧的农户,争取危房改造资金。会后,其和刘某乙商量准备上报的名单,确定了10户,这10户都是2012年前新盖好的房子,也不知道申报危房改造的事情。2013年6月,李某带人在刘某乙的带领下,检查了危房改造情况,没入户调查,就走了个过场。7月份以后危房补助资金到账,一共13万多元。刘某乙把钱从账户上提出,一直放着没发,挂在镇经管站桂林村的账上,平时村里花销用;
2、证人刘某乙的证言证实:其是桂林村会计,刘某甲负责农村危房改造,其是具体经办人。镇上村镇办负责的是李某主任,朱某。其主要是和朱某联系危房改造的事情。其村里确定10户危房户时没有召开村民会议和两委成员会议。这10户都是2012年前盖好的房子,没有危房,这10户也不知道这件事。确定这10户危房户的时候,李某带人来过,没有入户,其领着他找了几户危房户转了一圈,走了过场。竣工的时候也是李某来验收的,这10户房子都是2012年之前建好的,其就领着他们到这10户转了转,他们也没有入户核实就回去了。随后,资金就批下来了。村里没有把这钱下发到户,用这些钱支付了幼儿园用沙款、学校厕所工程款、硬化路面。镇村镇办主任只是在会上强调过要申报危房困难户,资金发放到户,但没有其他监督方式,他们虽然一直要求发放到户,但没有真正监管督促检查我们发放到户;
3、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实:其系北王庄村党支部书记。邱家店镇负责危房改造的是镇建办主任李某,王某乙负责和李某进行联系。2012年10月份,北王庄村20户申请了危房改造补贴。是村委委员和部分村民代表共20多人开了会,投票选出来的。这20户里有一部分是困难户,另一部分不是困难户,但是家庭条件也很差。这20户危房户经过公示后名单上报了镇上,镇上没有组织人进行核实,也没有进行危房鉴定,也没有进行督促改造和验收。2013年补贴款发下来了。为了村民将该笔资金确实用于危房改造,村里和村民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资金暂时由村委保管,按照村民危房改造的进度拨款给村民。有3户危房改造完成,村委将改造款拨给了村民。但大部分没有进行危房改造,村委还保管着这部分钱,用于村里的花销、办公等费用了;
4、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实:其是北王庄村会计,具体经办危房改造资金这件事。镇上负责人是镇建办主任李某,朱某是具体经办人。2012年3、4月,北王庄村申报了20户。这20户是经村两委成员和村民代表30多个人开会集体选出来的严重的危房户和困难户,并经过公示的,其将材料报到了朱某处审核。村里领着朱某他们去各户看了看,指了指房子,没有入户。镇上也没有工作人员来验收和督促危房改造。2013年7、8月,朱某通知领回卡折,每户是13925元。领回钱后,镇上也没有专门来村里问过资金的使用情况。领回的钱由村委保管,村委按进度将危房改造款拨给危房户。到2014年底,仅有孙兆奎、孙兆东完成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发了。其余18户还没有进行危房改造。补贴中的181055元在镇经管站村里账上挂着都用于村里花销、办公支出了;
5、证人陆某的证言证实:其是栗林村的党支部书记。2013年栗林村在向邱家店镇政府申请旧存改造资金时,从建办得知国家对农村危房改造有补贴,为了争取旧存改造资金,栗林村申请了10户危房户并上报到镇建办。这10户的老房子已经不适合居住了,村里按照规划安排他们统一回迁到楼房,这10户不是贫困户,栗林村经济条件较好,没有贫困人群。上报到镇建办后,李某带着一个工作人员到栗林村进行了入户审核,是到老房子看的,审核结果认为这10户符合条件。到了2014年,危房改造资金就下发了,一共124050元,以住房补助款的名义每户发了500元,其余款项用于旧存改造支出了;
6、证人郝某的证言证实:镇上主要负责农村危房改造的是李某主任和具体经办人朱某。其是栗林村的具体经办人。2013年上半年,栗林村为了争取旧村改造的资金,申报了10户危房改造户,这10户都不符合条件,村里是为了想用这些资金,申请时就没有打算给这10户。李某、朱某来看过申报的房子,其领着他们到村里的旧房子转了转,走了过场,大约看了10来户,其中有2户是申报的危房户,但不是困难户,其他8户不是申报危房户的房子,他们没有入户核实。2014年4月,朱某通知其把折领回来,领回后钱放到村里账上用于旧村改造。村里以住房补助款的名义给了每户500元。没有人实际到村里督促检查过资金使用情况。镇里知道钱真实的用途;
7、证人冯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12月至2014年12月,其到邱家店镇姚家坡任村书记,全脱产处理村事务,工作不以镇上为主了,以处理村里事务为主,村镇办的主要工作有当时的副主任李某负责。不清楚危房改造的相关情况,李某也没有汇报过;
8、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具体是邱家店镇村镇办监督实施的。2013年其分管之前,冯某虽然是主任,但他到姚家坡任书记,村镇办的工作实际上是李某具体负责。邱家店镇2012、2013两年都有危房改造申报,李某主要负责,朱某协助李某具体负责危房改造工作,各村都是村书记和村会计负责。李某口头和其汇报过几次和住建局工作人员下去检查,事后说都验收合格了,补助资金各村都领回去了,没说钱是否都发放到户了。
(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08年3月,其开始任邱家店镇村镇建设办公室副主任,2013年3月份开始主持工作。危房改造的项目是其负责,朱某做具体工作。2012年申报的危房的资金是2013年下发的,具体的资金发放是其管理,2013年其全程参与了。2013年其和朱某去村里核实了,由村委陪着每村看了几户,不能保证抽查入户所有的户就是上报的户。在危房改造资金发放前,其知道2012年有些危房没有改造,简单跟领导汇报后,让村里写了承诺书后,由村会计集体领走了。2013年的危房改造资金,没有全部发放到危房改造户,有些村用于旧村改造了;
2、被告人朱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2年下半年,其到邱家店镇建办工作至今,系聘用制工作人员。邱家店镇的农村危房改造项目主要是李某和其负责,其协助李某主任负责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危房改造的具体工作都是其和各村对接,搜集材料申报、检查验收资金发放。2012年、2013年的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其全程参与了。其还证实了危房改造工作具体要经过六个步骤,该步骤和省里、区里的文件规定一致。北王庄村、桂林村、栗林村的危房改造项目的具体工作是这三个村里的会计和其联系的。事前村建办都开会通知各村进行危房改造申报工作。2012年和2013年申报的危房户,只是抽查了几户,个别进户调查了,但大部分没有到户核实,申报的危房户都是村里报上来的,具体是不是困难户其不清楚。其不认识这些申报户,都是村委领着看的,不能保证抽查、调查的户就是上报的户。2012年年底或者是2013年上半年,在危房补助资金发放前,其到桂林村对危房改造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只是抽查了几户,没有实际入户和户主进行核实。竣工验收表也是其检查验收合格后,向领导汇报后,由分管领导统一填写意见。北王庄村、桂林村、栗林村的补助资金打进危房户折或卡后,李某让各村会计集体领走,其也没有异议,就通知各村会计领走了。其没法保证危房补助资金发放到户,事后也没有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落实资金是否到户。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朱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国家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犯罪罪名均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被告人朱某及其辩护人关于二位被告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的辩护意见和辩解不正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被告人朱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同时鉴于被告人李某、朱某系初犯、偶犯,积极协助检察机关挽回了本案的全部经济损失,且被告人李某、朱某对申报材料的审核职责仅是农村危房改造资金拨付的一个环节,本案的发生属于一果多因,被告人李某、朱某的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可对二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朱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海峰 审 判 员  张 莉 人民陪审员  冯正运

书记员:张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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