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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林某妨害公务、危险驾驶案_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19〕603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211971********,汉族,中共党员,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因涉嫌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经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3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4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602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北安市,现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3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4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3日1时许,被告人林某某、李某甲报案称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鲜烧烤店吃饭时林某某随身携带背包丢失。民警于某某带领辅警柳某某出警到达现场。经询问后,民警口头传唤现场人员林某某、李某甲、白某某、毕某某到所内配合调查。李某甲因涉嫌醉驾欲逃离现场,民警在控制李某甲时,李某甲推打民警胸部,用脚踹击民警腿部;林某某为阻止民警带走李某甲,多次推打民警胸部,使用砖头、啤酒瓶等物品击打辅警柳某某头部和身体其他部位。其二人造成民警于某某双肘,双膝及腹部外伤;辅警柳某某胸背部,双上肢外伤,多处软组织损伤、擦伤,右手第五指外伤。

经鉴定,李某甲被查获时血中乙醇含量为9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记录、伤情照片及诊疗记录、柳某某工作证明、李某甲致歉信、民警工作情况说明、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车辆信息查询、呼气检测报告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封血照片、李某甲妻子陈情书、李某甲儿子残疾证;

2.证人许某某、白某某、毕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柳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大博毒检开字【2019】第15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6.视听资料:执法记录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林某某使用暴力袭击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判决前一人犯二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民廷

2019年8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大连开发区看守所、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6张随案移送。

3.量刑建议书2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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