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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王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二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李*,女,198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02198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登封市,住河南省登封市**。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8月9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1日被新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2198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密市,住河南省新密市**。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2日被新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王**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份,被告人王**将本人工商银行卡(621226170204684**)以700元的价格出售给王一鸣。

 2020年4月份左右,被告人李*将本人工商银行卡(622203170200393**)以700元的价格出售给候振强。

2020年6月4日刘*通过手机下载APP“聚宝网”投注赌博,在微信老师(昵称:萍萍,在线qq:109504269,微信名字:weidebln2soztgd822)指导下向聚宝网里转帐网页的银行卡号里充值,刘*共向刘**(09120038011057**)等人10个银行卡号里充值投注,共投注四十次,共充值98900元,后全部输完,感觉被骗,随报警。

    2020年6月30日至2020年7月5日刘*农业银行卡(623052097000243**)向刘**银行卡(091200380110571**)转帐八次,共计:115600元。

  2020年5月15日至2020年7月4日刘**银行卡(091200380110571**)向李*工商银行卡(622203170200393**)转帐四十四次,共计1259376元。其中2020年7月2日向李*工商银行卡(622203170200393**)转帐三次,金额分别是21000元,23000元,50000元。

 2020年6月22日至2020年7月25日,刘**银行卡(091200380110571**)向王**工商银行卡(621226170204684**)转帐三十二次,共计130098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害人陈述、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王**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赌博诈骗犯罪,仍向他人出售银行卡,提供帮助支付结算,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王**到案后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詹永前

尹清芳

2020年9月27日

附:

1.​ 被告人李*现被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被告人王**现被羁于新野县看守所。

全部案卷、证据材料及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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