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2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丁,男性,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21955********,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新邵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新邵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新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丁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 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1月10日补查重报。
新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2月中旬,李某甲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新邵县**镇**村自己开办的**农庄工棚和养猪场平房及其兄长李某戊家中等地以赌“明钱”猜单双的方式招徕和组织周边村民进行赌博,每天参赌人数均在二三十人以上,单注赌注100元起,上不封顶,赌博金额巨大,并以开“公宝”的方式从中抽水牟利。在赌场开设了一段时期后,李某甲为逃避公安机关查处打击,以200元一天的工资雇请李某乙和李某丙分别在赌场里和赌场的入口处放哨及维护赌场秩序。2020年4月1日下午,当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再次组织参赌人员李某丁、李某己等数十人到养猪场平房内赌博时被新邵县公安局刑侦大队现场查获。李某甲通过抽水累计牟利约七八万元。2020年4月l4日,李某甲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八万元。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李某丁在此期间先后多次到该赌场参与赌博坐庄,并在李某甲不在场的情况下代收了三四次水钱,之后又全部转交给李某甲,但未参与赌场利益分成、未组织纠集他人参赌。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一次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新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李某丁代为抽水系赌场工作人员,也不足以认定李某丁以赌博为业,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丁不起诉。
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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