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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上海万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杨某1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李某,男,1983年1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某某,上海嘉之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某某,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1,男,1950年5月7日出生,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上某某,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2,执行董事。
  原告李某诉被告杨某1、上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
  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杨某1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641,947元;2.要求被告杨某1以1,641,947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支付自2018年10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3.要求被告杨某1赔偿律师费损失30,000元;4.要求被告上某某对被告杨某1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事实和理由:被告杨某1系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在沪经营上某某,由原告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7年5月,杨某1因经营需要资金,让原告在外借款用于经营周转,原告基于信任从杨某1介绍的渠道借款给杨某1使用。2018年9月20日,原告和杨某1签订《债务还款协议》,确认杨某1借原告1,749,547元,杨某1需按约还款,如未能如期还款,则要求杨某1一次性归还剩余借款,并按每天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原告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起诉。之后,杨某1仅归还107,600元,至今未归还剩余借款,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被告杨某1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称虽然杨某1系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但是长期实际居住在上海市松江区莘松路XXX弄XXX号XXX室,杨某1系该房屋产权人之一,故要求本案移送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被告杨某1长期居住上海市松江区莘松路XXX弄XXX号XXX室,但原告和杨某1签订的《债务还款协议》约定管辖法院为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且被告上某某住所地为上海市杨浦区淞沪路XXX号XXX-XXX室属于本院辖区范围,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杨某1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杨某1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  青

书记员:林摇雪  朱  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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