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男,汉族,住甘肃省白银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甜甜,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环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赵为。
原告李某与被告上海环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原告李某以与被告上海环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莉莎
书记员:邝梦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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