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某,女,1982年7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亦,上海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某某,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堡路XXX号XXX幢XXX-XXX室。
被申请人:杨某某,男,1971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某诉被申请人上某某、杨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某某、杨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某某、杨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童 凌
书记员:沈 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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