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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汤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李某,男,1977年5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汤某某,女,1978年11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丹婷,上海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诉被告汤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肖明弟

书记员:翟国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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