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永龙,上海天安涌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陈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
被告:陈某3,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
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1、陈某2、陈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陈某2、陈某3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钱芬英
书记员:杨爱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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