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锡滨检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乙,女,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6231959********,汉族,大学文化,无锡**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市**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会计,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无锡市梁溪区**小区**号**室。被不起诉人李某乙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30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17日被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乙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同年4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5月3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被不起诉人李某乙作为无锡**科技有限公司会计,在征得该公司**人、**人李某甲同意后,与郝某某(另案处理)联系,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无锡**科技有限公司名义从无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无锡**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无锡**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价税合计人民币计1546666元,税额224729元。事后,无锡**科技有限公司将上述1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
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被不起诉人李某乙在征得李某甲同意后,与郝某某(另案处理)联系,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李某甲另外经营的无锡市**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名义,从无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无锡**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价税合计人民币计619352.9元,税额89991.45元。事后,无锡市**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将上述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
案发后,无锡**科技有限公司向税务机关补缴税款人民币125120.42元,另有99608.79元已做进项转出;无锡市**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已做进项税额转出89991.45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乙伙同李某甲让他人为其经营管理的无锡**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市**自动化有限设备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不起诉人李某乙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补缴了全部税款,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乙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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