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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交通肇事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公诉刑诉〔2018〕212号

被告人李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21971*,汉族,文盲,农民,住汝州市寄料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 年10月10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汝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3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2日晚,被告人李某无证驾驶拼装的机动三轮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汝州市王寨乡訾庄村路段,与对向刘某某驾驶的自行车相撞,致刘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李某陪同伤者就医。2017年6月8日,刘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经法医学鉴定,刘某某的死亡符合交通伤所致的重度颅脑损伤。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李某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2017年10月5日,李某赔偿刘某某近亲属231000元,取得谅解。2017年10月9日,李某向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陈*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潘军现

检察官助理:王志鹏

2018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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