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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李某

公诉机关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2012年9月7日因信用卡诈骗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取保候审。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廊广检刑诉(2013)第2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犯罪成立。但被告人李某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退赔了全部赃款,并积极缴纳罚金,可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六十七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犯罪成立。但被告人李某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退赔了全部赃款,并积极缴纳罚金,可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六十七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审判长:秦树桐
审判员:许文芳
审判员:孟德山

书记员:徐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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