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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_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冈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02********0519,汉族,**文化,户籍所在地**市公安局**派出所,住********单元**号,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大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由大同市人民检察院交办我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22点40分许,李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晋B*****白色宝马轿车,途经**街时被大同市交警支队恒安大队三中队民警查获,后带至大同市交警支队办案中心抽血取样,经山西明鉴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5.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书证:查获经过、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人及车辆信息  

查询单、前科劣迹调查情况说明等

2.犯罪嫌疑人李某的供述

3.山西明鉴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4.指认笔录

5.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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