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冈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02********0519,汉族,**文化,户籍所在地**市公安局**派出所,住**市**区**栋**单元**号,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由大同市人民检察院交办我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22点40分许,李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晋B*****白色宝马轿车,途经**街时被大同市交警支队恒安大队三中队民警查获,后带至大同市交警支队办案中心抽血取样,经山西明鉴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5.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书证:查获经过、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人及车辆信息
查询单、前科劣迹调查情况说明等
2.犯罪嫌疑人李某的供述
3.山西明鉴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4.指认笔录
5.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李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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