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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_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汝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21990********,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汝州市***号院,住汝州市**东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汝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0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酒后驾驶豫DB****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汝州市**街由南向北行驶至**路交叉口南300米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司法鉴定: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4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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