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汝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0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酒后驾驶豫DB****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汝州市**街由南向北行驶至**路交叉口南300米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司法鉴定: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4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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