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某危险驾驶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罗检一部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3********,初中文化,群众,临沂市罗庄区人,务工,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镇**村14。2019年7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6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饮酒后驶鲁******牌照的灰色“北斗星”牌微型轿车,在临沂市罗庄区沿泉重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北沂堂村路段时,被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罗庄大队沂堂中队民警当场查获。后经宿迁子渊司法鉴定所刑事技术检验:李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9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书证;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生行

2020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1379157****、1516539****)。

_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