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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危险驾驶案_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潞检一部刑诉〔2019〕1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811976********,汉族,初中文化,**,现住长治市潞城区**号楼**单元**。2019年10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长治市公安局潞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潞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晋D****Z帕萨特小型轿车沿309国道,从长治市潞州区黄碾镇行驶至潞城史回收费站时,被长治市公安局潞城分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08.67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证明等书证;血液乙醇浓度检测报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晖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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