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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危险驾驶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1121号

被告人李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8021994********,壮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0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5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8日3时38分许,被告人李某醉酒驾驶一辆粤H8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冯某某上道路行驶,行驶至121省道31KM+500M(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对开路段)时,失控与路边花基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及两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鉴定,被告人李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62.9mg/l00ml,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6月1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梁毅华

检察官助理:贺金慧

2020年6月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被取保候审,住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号,联系电话186*******;

2.卷宗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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