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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危险驾驶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820号

被告人李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8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现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镇花园**道**号,现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路**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9日被合肥市轨道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途径合肥市阜阳北路(润河路-梅冲湖路),后沿铜陵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铜陵路与站前路交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李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02.3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证、行驶证、情况说明等书证;2.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3.司法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光盘两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在城市快速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珠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05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材料5张,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_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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