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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受贿案_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二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李*,男,19*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41292219**,汉族,河南省方城县博望镇人,大学文化程度,2012年5月至2017年6月任方城县赵河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党委书记,2017年6月至 2019年9月任方城县环保局党组书记、局长,住南阳市****。因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新野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受贿罪经新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29日由新野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经新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0月14日由新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野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2020年9月29日以被告人李*涉嫌受贿罪移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至2019年,被告人李*利用担任方城县赵河镇镇长、党委书记、方城县环保局党组书记、局长的职务之便,在办理房地产开发手续、政府采购、办理环评手续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南阳市**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周**、方城县**购销有限公司股东王**、武汉**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经理王*等人的现金、轿车共计人民币122.8265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2年5月至2017年6月,被告人李*利用担任赵河镇镇长、党委书记的职务之便,为在赵河镇开发新农村社区的房地产开发商周**在办理房地产开发手续、违法建设行政处罚、解决群众纠纷等方面提供了帮助,分九次收受周**现金共计42万元,后将其中的5万元及时上缴赵河镇纪委,剩余37万归李*个人使用;在2014年2月,李*收受周**出资12万元购置的二手本田雅阁轿车一部,后李*又以2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该款用于女儿上大学费用;以上两笔钱财共计:49万元用于平息个人矛盾、个人租地及女儿上大学。

    2、2018年5、6月份,被告人李*利用担任方城县环保局党组书记、局长的职务之便,为方城县**石材厂股东王**的矿山环评验收、边建设边生产、停产整改提供帮助,王**为感谢李*的帮忙和日后继续能够得到关照,于2019年春节前送给李*现金30万元。李*收受后将该款用于购买位于郑州市金水区龙湖中环路“东方御园”七号楼房屋和“天海金苑”小区的储藏室。 

    3、2018年6月,被告人李*利用担任方城县环保局党组书记、局长的职务之便,为南阳**煤炭有限公司的环保环评验收,尽快开始投产提供了帮助,使该公司顺利通过了环评验收,李*收受该公司经理廖守良给予的现金10万元,李*将该款用于个人建房和租地。 

     42018年12月份,被告人李*在担任方城县环保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张**在方城县**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环保行政处罚方面给予了帮助,收受张**现金10万元。2020年6月底,与李*同一办公室、一起借调至南阳市生态环境局工作的社旗县环保局局长郭*被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后,李*因担心自己被查处,退还张**现金10万元。

    5、2014年下半年、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李*利用担任赵河镇镇长、党委书记的职务之便,为承揽赵河镇枣庄社区美丽乡村项目承建人金**的工程款及时得到支付提供了帮助,两次收受金**现金共计7万元,李*将该款用于平息个人信访问题。

    6、2018年5月份,被告人李*在担任方城县环保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方城县**石材厂负责人陈**为能让李*在环保执法中给予关照帮助,送给李*邮政银行卡一张,后李*委托其司机杜*从中取款5.3265万元,李*将该款用于个人日常开支。

    7、2018年上半年,被告人李*利用担任方城县环保局党组书记、局长的职务之便,为河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揽方城县空气自动监测点优化项目提供帮助,收受邢**现金5万元。 2020年6月底,与李*同一办公室、一起借调至南阳市生态环境局工作的社旗县环保局局长郭*被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后,李*因担心自己被查处,退还邢**现金5万元。

    8、2018年底、2019年4、5月份,被告人李*利用担任方城县环保局党组书记、局长的职务之便,为武汉**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揽方城县乡镇空气自动监测点项目提供了帮助,两次收受该公司销售经理王*现金共计5万元,李*将该款用于个人日常开支。 

    9、2018年12月,被告人李*利用担任方城县环保局党组书记、局长的职务之便,为方城县**页岩厂停业整顿的砖厂开工复产提供了帮助,收受该厂负责人李**现金1万元,李*将该款于个人日常开支。  

    10、2015年5月,被告人李*利用担任方城县赵河镇党委书记的职务之便,在调整工作分工上给予杨**提供了帮助,收受杨宏勋现金5000元,李*将该款用于个人日常开支。 

    案发后,在接受调查期间,被告人如实供述组织已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问题,并主动交待了组织未掌握的关键部分受贿犯罪线索,经查证全部属实。被告人李*的亲属在审查调查期间主动代其退出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任职文件、评标合同、承包合同、资金支付凭证、购房协议等书证;2.证人周**、王**、廖守良、王*、张**、金**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利用担任方城县赵河镇镇长、党委书记、方城县环保局党组书记、局长的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22.8265万元,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审查调查、审查起诉期间均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清芳

高  磊

2020年11月14日

 

附:1、被告人李*现羁押于新野县看守所。

2、案卷全部材料和证据,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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