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诉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5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陕西省靖边县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靖边县**镇**街**街**组**号,现住靖边县****。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靖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5198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陕西省靖边县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靖边县**组**号,现住靖边县**院附近。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靖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乙,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5198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陕西省靖边县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靖边县**街**街**组**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靖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赵某某、李某乙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农历3月份,被告人李某甲、赵某某、李某乙在靖边县青阳岔镇某某组吕某某老家院内收购原油,将青阳岔范围内修理油井产生的落地油以每袋20元到40元不等的价格收回,并将所收购的落地油倒进院内置放的铁罐内进行脱水,将污水直接排放在院内南侧事先挖好的一土坑内(土坑长约11米、宽约4米、深2米,土坑内无任何防渗漏措施)。经广州**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现场的油泥和油土混合物进行取样鉴定,结果为现场提取的油土混合物及油泥具有毒性物质含量超标危险特性,属于危险废物,废物代码“900-000-08”。经榆林市**有限公司对现场的油土混合物和油泥清理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共清理出油泥6.76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结论;5提取、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赵某某、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赵某某、李某乙非法排放、倾倒危险废物6.76吨,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柳
2020年3月6日
附:
2.案卷材料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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