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东检一部刑诉〔2020〕Z216号
被告人李某干,男,197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5251971********,汉族,小学文化,揭阳市揭东区人,户籍所在地揭阳市揭东区玉滘镇,无前科。2020年4月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4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揭阳市揭东区看守所。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告人李某干在辨护律师的确认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对本院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提出的量刑建议,被告人认罪认罚。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8日凌晨5时许,揭阳市揭东区玉滘镇尖山村村民李某森步行经过被告人李某干家门口时,被被告人李某干家的一只黑狗抓伤,于是李某森遂用手大力拍打被告人李某干的家门找其理论,双方因此发生吵架。在打架过程中,被告人李某干利用一根扁担通过窗户殴打李某森,致使李某森体表多处不规则软组织挫擦伤灶、右侧上颌窦前壁骨折;李某森则利用一把扫把柄隔着窗户殴打被告人李某干,但被窗户不锈钢罩挡住,未能殴打到被告人李某干。当该村治保主任李某鑫、治安员李某到现场后,被告人李某干继续持扁担殴打李某森背部几下。经揭阳市揭东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森身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2020年4月10日,被告人李某干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
2020年7月17日,被告人李某干主动赔偿李某森经济损失6.6万元,取得李某森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李某干无视国家法律,因小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干能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干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且本案中被害人也存在一定过错,故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建春
检察官助理:杨银群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 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揭阳市揭东区看守所
2. 侦查卷3册、检察卷1册、光盘2块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